承德一旅行社被罚!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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关于承德市某某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

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

行政处罚

一、案件名称

承德市某某旅行社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,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

二、案件情况

2024年7月24日,我单位收到秦皇岛市文化市场综合行政执法局《案件线索移送书》,经调查,2024年7月11日至7月15日,旅游者刘某某一行五人参加承德市某某旅行社组织的“秦皇岛承德坝上五日游”旅游团,该接待业务已履行完毕。在旅游行程中,承德市某某旅行社擅自给旅游者刘某某一行五人增加了“乾隆行围驿站”、“罗汉堂珍宝轩”、“诈马宴”三个行程,擅自给旅游者刘某某一行五人减少了“彩色越野车”、“彩虹滑道”两个行程,严重损害了旅游者刘某某一行5人的知情权、选择权和决定权,承德市某某旅行社违反了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“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”,构成了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,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行为。

三、法律依据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六十九条第一款:旅行社应当按照包价旅游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。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》第一百条:旅行社违反本法规定,在旅游行程中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,严重损害旅游者权益的,由旅游主管部门责令改正,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,并责令停业整顿;造成旅游者滞留等严重后果的,吊销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;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,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,并暂扣或者吊销导游证。

四、处罚结果

1.罚款人民币35000元整;

2.责令停业整顿1个月;

3.对承德市某某旅行社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罚款3000元整。

五、处罚单位

承德市旅游和文化广电局

来源:承德市人民政府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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